单位规章制度

武汉理工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学校相关制度,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我校本科毕业生,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校纪校规,品德良好,学业优良,可以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学士学位。

第二章 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

第三条 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的普通本科毕业生,按照培养计划要求完成全部课程的学习并取得规定学分,按规定准予毕业者可授予学士学位。符合第二学士学位(或双学位)规定的可授予第二学士学位(或双学位)。

第四条 普通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评定对象为普通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各学院按学士学位的授予标准对本科毕业生进行逐个审核,并提出学院拟授予学士学位人员名单,报教务处核查后,提交校学位委员会审定。

第五条 普通全日制本科毕业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能授予学士学位:

(一)明显反对四项基本原则;

(二)未获得毕业证书;

(三)必修课程平均学分绩点在2.0以下(有特殊规定者除外)。  

第三章 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

第六条 符合本办法第二条,按照培养计划的要求完成全部课程的学习任务,按规定准予毕业,达到下列要求者,可授予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

(一)在校期间公共课、基础课和专业主干课平均成绩应在75分以上,普通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本科生所学课程应全部合格;

(二)参加规定的学位课程(一门外国语和一门专业基础课、两门专业课)考试,成绩合格。

第七条 外国语考试由省学位办统一组织。英语专业本科生需考其它外国语。自学考试本科生的另三门学位课程具体科目及考试方式,由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与我校确定,并在考试计划或考试大纲中加以明确,学位课程考试的合格标准为:三门学位课程平均成绩应达到70分,其中每门课的成绩不低于65分。其它成人本科生的另三门课程,由教务处确定。考试组织工作,以教务处为主,成教部门协助,合格标准为:一次通过。

第八条 成人本科毕业生有本办法第五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情形之一者不能授予学士学位。

第四章 附则

第九条 来华留学毕业生的学士学位授予按我校来华留学生学位授予相关制度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791日起施行, 原《武汉理工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办法》(校学位字〔2015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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