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打造“双创”升级版的重要精神,进一步深化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完善学校创新创业型人才培养体系,推动创新创业教育高质量发展,充分发挥武汉理工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梦工场(以下简称“梦工场”)在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和国际交流中的重要作用,服务国家重大发展战略和区域社会经济,推进梦工场健康持续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梦工场面向武汉理工大学在校学生和毕业生,同时向社会和国际开放,主要开展创新创业教育、创新创业实践、创新创业服务,营造创新创业文化、培育创新创业团队和孵化创业项目。梦工场以市场和资本为牵引,是汇聚政产学研优质资源建设的行业特色鲜明、学科优势突出、涵盖市场全要素、开放式运营的特色载体。
第三条 梦工场由陶瓷艺术梦工场、新能源和智能汽车梦工场、大型邮轮游艇梦工场、绿建智城梦工场、电工电子梦工场、人工智能与大数据梦工场、现代金融与社会服务梦工场、新材料梦工场等专业梦工场组成。
第二章 管理架构与职责
第四条 学校创新创业教育工作小组是梦工场建设与运营管理的领导机构,负责梦工场规划、建设与运营管理中重大问题的决策与指导。
第五条 教务处负责梦工场规划、认证、组织验收和前期建设,制定保障梦工场开展创新创业教育、实践和服务的制度与措施,代表学校与创业学院签订任务书,下达整体任务目标。
第六条 创业学院负责梦工场的运营团队建设、资产管理、日常运营管理、建设发展和考核工作,完成学校下达的任务目标。
第七条 学校成立梦工场管理委员会,执行创新创业教育工作小组对梦工场的具体决策指导工作,由创业学院、财务处、科技合作与成果转化中心、社会合作与校友工作处、产业集团及校外科技、产业、投资等方面9名委员组成,由创新创业教育工作小组聘任。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于创业学院。
第三章 运营与考核
第八条 专业梦工场实行专家咨询委员会指导下的场长负责制。场长负责组建专业梦工场运营团队,各专业梦工场包括若干创新创业项目团队。
第九条 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主要由专业学院教授、校外行业专家与投资人共5-7人组成,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由梦工场管理委员会聘任。场长由专业学院推荐学校教师或在校生担任,负责专业梦工场的日常运营管理,由创业学院聘任并签署目标责任书,场长考核办法另行规定。各创新创业项目团队优先从专业学院创客空间遴选,由场长审核,创业学院批准,入驻梦工场开展创新创业活动。
第十条 梦工场日常管理采用自主运营与统筹管理相结合的模式。梦工场管理委员会对各专业梦工场实行动态管理,对场长和运营团队建立考核与退出机制。
第十一条 专业梦工场运营团队负责制定本专业梦工场具体管理措施,组织开展创新创业教育教学活动,指导创新创业团队和项目遴选、辅导和日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创新创业项目团队的入驻与退出实行考核动态管理,由各专业梦工场结合实际制定相应的细则和操作流程。入驻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24个月。
第十三条 专业梦工场考核实行年度和三年周期相结合、共性与个性指标相结合的方式。考核内容主要包括日常运营秩序、创新创业教育教学成效,创新创业团队入驻、创业项目培育孵化、外部资源投入、梦工场创新创业基金捐助、对外开放共享、创新科技成果、创新创业竞赛获奖、经济社会效益及运营满意度、特色亮点工作等。
第十四条 创业学院针对各专业梦工场制定详细考核细则和评级办法,具体考核办法另行规定。
第四章 激励与保障机制
第十五条 学校设立梦工场创新创业专项基金,资金来源包括学校专项经费划拨、政府奖补资金、投融资机构等社会机构的捐赠和梦工场孵化企业的资助等。专项基金主要用于支持梦工场开展创新创业教育实践活动、技术研发与中试、创业项目孵化等。
第十六条 学校从自主创新研究基金本科生、研究生项目和国家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经费中,列出专项经费用于支持创业训练类和创业实践类项目,由创业学院选拔推荐,资助项目优先入驻梦工场。
第十七条 教务处对考核合格的专业梦工场补贴300标准课时/个·年,由创业学院制定具体考核与分配办法。
第十八条 探索市场化运营模式,引入社会机构和天使投资,参与梦工场运营、辅导创业团队和培育创业项目;推荐优秀创业项目入驻武汉理工大学生创业园、武汉理工大学孵化楼、武汉理工大学科技园等进行孵化培育,享受园区相关优惠政策。
第十九条 梦工场运营形成的科技成果等知识产权归学校与创新创业者共同所有。梦工场接受社会资金支持,形成的知识产权权属根据合作协议约定确定。知识产权的运营管理以创业学院和科技合作与成果转化中心为主,学校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财务处配合。梦工场运营团队可采取自主或联合社会机构等方式孵化项目与企业,创业学院按照《武汉理工大学专利管理办法》和《武汉理工大学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制定梦工场项目和企业孵化的实施细则。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