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规章制度

武汉理工大学本科生学科竞赛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高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推动和发挥学科竞赛在教育教学和创新创业人才培养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推进本科生学科竞赛持续有效开展,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界定的学科竞赛是指由教育部、全国性学会(协会)、湖北省教育厅等部门和学校主办的针对某学科领域的本科生科技创新、知识竞赛、技能比赛、创业实践等活动,不含群众性文化类、文娱类及体育类比赛。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按照国家规定录取的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科生。

第四条 学校按照“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系统组织”原则,对学科竞赛实行分类认定与动态管理。本科生院负责学科竞赛统筹管理,各教学科研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是本科生学科竞赛领导机构,负责对学科竞赛相关重大事项进行决策,对学科竞赛提供业务指导,对学科竞赛分类认定进行审定,对学科竞赛组织实施过程和校内选拔结果进行监督。

第六条 本科生院是本科生学科竞赛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对学科竞赛进行分类认定、立项审批及经费管理,为本科生学科竞赛的组织实施提供基础保障。

第七条 各教学科研单位是本科生学科竞赛的组织实施单位,须成立学科竞赛工作小组,负责相关学科竞赛的认定申请和承办申报,具体负责相关学科竞赛的动员、报名、选拔、培训、参赛及总结等工作。

第八条 针对部分综合性强、影响力大、覆盖面广、获奖难度高的学科竞赛,学校成立专项学科竞赛工作组,负责竞赛条件资源保障、参赛项目选拔培育、指导教师队伍组建、省级和国家级参赛指导等工作。

第三章 竞赛分类

第九条 学校根据学科竞赛的主办单位、影响力、参赛规模、奖项设置、获奖比例、竞赛稳定性和延续性等因素综合考虑,将本科生学科竞赛分为三级。

A级:认定为国家级竞赛,原则上指纳入“全国普通高校大学生竞赛排行榜”、综合影响力大及获奖难度高的全国性或国际性竞赛,具体分为A1、A2、A3三类。其中,A1类指由国家行政机关(如教育部)、中央党群组织(如共青团中央)等主办的影响力显著的综合性竞赛;A2类指近5年内连续3年以上在榜,且获奖难度较高的全国性竞赛;A3类指未列入A1、A2类的其他榜单内竞赛或国际性竞赛。

B级:认定为省部级竞赛,具体分为B1、B2两类。其中,B1类指由湖北省教育厅、团省委等部门主办的全省性学科竞赛(以部门文件为准)。B2类指由教育部教学指导委员会及其分委员会、全国性一级学会、全国性或国际性行业协会等主办的有重大影响力的学科竞赛。

C级:认定为校级竞赛,指经本科生院审核备案、学校主办且具有一定影响力的校内竞赛。

第十条 本科生学科竞赛认定方式分为直接认定和新增认定两种类型。

(一)直接认定。B1类及以上级别学科竞赛实行直接认定,由本科生院参考中国高等教育学会最新公布的全国普通高校大学生竞赛排行榜及省教育厅、团省委相关文件,综合考虑竞赛的影响力、学科专业相关度等开展认定,报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审定后,于每年3月发布一次。

(二)新增认定。B2类、C级竞赛实行新增认定,由教学科研单位根据学科专业建设需要,按照学校工作安排向本科生院提交新增竞赛认定申请。本科生院组织专家结合竞赛主办单位、举办届次、综合影响力、参赛规模及获奖难度等方面因素对申报竞赛进行评审,报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审定后,于每年10月发布一次。

第四章 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各教学科研单位根据自身办赛条件、学科专业特点等申报竞赛承办计划,按要求向本科生院提交竞赛实施方案。

第十二条 本科生院根据办赛条件、实施方案等对承办申请进行审核,明确竞赛承办单位并在校园网上进行公示。

第十三条 承办单位按照竞赛实施方案,开展竞赛组织工作,报名、选拔等重要节点的通知及公示要经本科生院审核后统一发布。

第十四条 承办单位应积极组织学生参赛,并为参赛学生提供赛前训练所必需的物质、技术条件,以及竞赛期间的安全和协调工作。

第十五条 学校鼓励科研基地、创新创业梦工场、创新创业基地和实验教学中心等积极向本科生开放,为参赛提供设备、场地、技术及指导等。

第十六条 学校鼓励各单位成立学科竞赛研究团队,开展本科生学科竞赛教学改革研究,优化实施方案,拓展办赛思路,梳理办赛成果,总结办赛经验,提升学校本科生学科竞赛办赛和参赛水平。

第五章 经费保障

第十七条 学校设立学科竞赛专项经费,经费来源主要包括学校专项经费划拨、政府奖补资金、社会赞助捐赠等。

第十八条 本科生院根据学科竞赛立项承办结果及实际进展,分批适时划拨竞赛经费,由承办单位竞赛工作组组长负责使用。

第十九条 学科竞赛经费支出必须与批准参加的学科竞赛密切相关,经费使用范围主要包括报名费、差旅费、材料费、培训费、文献资料费、评审费及其他与本科生学科竞赛密切相关的费用等。

第二十条 学科竞赛经费支出以规范有序、倡导节约、保障重点和鼓励先进为原则,经费使用支出必须按预算和学校财务管理规定执行。

第六章 奖惩机制

第二十一条 本科生学科竞赛分类认定结果为学校各类评奖评优、获奖成果认定、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就读硕士研究生、学科竞赛经

费预算及相关激励政策制定等方面提供参考依据。

第二十二条 获得学校认定学科竞赛奖项的学生,依据学校相关规定,在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就读硕士研究生、综合素质测评、评先评优及总结表彰中,给予一定奖励和表彰。

第二十三条 获得学校认定学科竞赛奖项的学生,依据学校相关规定,可申请获得相关课外学分。本科三年级及以上的学生在寒暑假参加学科竞赛,竞赛内容跟专业实习内容密切相关,经本人申请,所在教学科研单位审核,报本科生院审批后,可替代其寒暑假专业实习。

第二十四条 指导学生获得学校认定学科竞赛奖项的教师,依据学校相关规定,给予一定工作量和奖金奖励,并在年度考核、评优评先及职称评聘中给予认定。鼓励有条件的教学科研单位对参与本科生学科竞赛指导的教师给予相应的支持和奖励。

第二十五条 学校对在本科生学科竞赛中获得突出成绩的单位,给予一定的专项奖励。

第二十六条 参赛师生及组织单位必须遵守学科竞赛相关章程、严守学术诚信、服从组织安排,不得违反相关纪律。对在学科竞赛中存在违反学术道德等行为的师生,学校依据学术诚信规范相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处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学科竞赛所获奖项荣誉归参赛学生、指导教师、相关学院和学校共有。凡由学校资助经费产出的竞赛作品,知识产权归学校所有。竞赛作品由承办教学科研单位负责存档。

常用系统 主页导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