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规章制度

武汉理工大学本科生校外实践教学基地建设及运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与规范本科生校外实践教学基地(以下简称实践基地)的建设与管理,提高实践教学质量,提升学生实践创新能力,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强和规范普通本科高校实习管理工作的意见》(教高函〔2019〕12号)等文件要求,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实践基地系指学校与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行业协会等社会各方面合作建设的本科生校外实践育人综合平台,主要承担学校本科生实习实训、课程设计、社会实践等各项实践教学以及专业教师挂职锻炼等任务。

第三条 实践基地建设及运行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学生中心、服务教学。以学生为中心,紧密结合专业人才培养目标,满足实践教学任务和要求,确保实践质量,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实践能力和就业能力。

(二)坚持就近就便、注重实效。实践基地优先考虑在本市、本省内建设,尽可能涵盖多个学科专业,且在生产水平、管理能力、科研工作等方面具有一定的先进性和代表性,确保实践教学成效。

(三)坚持优势互补、协同发展。发挥学校和共建单位双方优势,构建实践基地长效协同运行机制,探索人才联合培养新模式,提升学生实践创新能力和教师实践育人能力。共建单位可借助学校优势教学与科研资源,提升生产、科研与管理能力,选拔优秀人才。

(四)坚持稳定发展、动态调整。实践基地应保持一定的稳定性。对于一些条件好、发展稳定的实践基地,可以相对固定;同时,可根据实际情况对部分实践基地进行动态调整,确保实践教学质量和效果。

第二章 建设任务

第四条 健全组织管理体系。实践基地依托共建单位共同建设、共同管理。双方加强沟通与联系,建立健全实践教学运行、学生管理和安全保障等制度体系,制定实践基地管理细则,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探索形成促进实践基地可持续发展的管理模式。

第五条 规范实践教学安排。双方共同建设实践教学体系,制定实践教学大纲,明确实践教学质量标准,科学安排实践教学内容,加强实践过程指导和管理,根据实践需求设计实践项目,开展研究性实践,不断提升实践教学质量。

第六条 建强指导教师队伍。双方应分别选派经验丰富、业务素质好、责任心强、安全防范意识高的教师和技术人员全程管理、指导学生实习。建立校内外导师定期沟通机制,加强经验交流,不断提升实践育人水平。

第七条 深化产教融合机制。双方积极开展教学研究、学术交流和科研合作等活动,丰富实践基地建设内涵,推进“产、学、研、用”一体化建设,实现双方互惠互利,协同发展。

第八条 建立开放共享机制。鼓励实践条件和实践效果突出的基地除承担对口学院的学生实践教学任务外,在接纳能力许可的条件下向更多学科专业学生开放,推动多学科专业交叉融合实践育人。

第九条 构建安全保障体系。双方共同坚持“安全第一、防范为主”的原则,建立实践全过程安全保障制度,严格落实各项安全措施,加强安全教育培训,做好学生在实践期间的安全、保密、知识产权保护等管理工作,制定安全应急预案,保障学生的健康和人身安全。

第三章 设立与管理

第十条 实践基地实行校院二级建设与管理。本科生院作为实践基地建设与管理的校内主管部门,负责实践基地的建设规划及宏观管理;学院作为实践基地建设与管理的主体,负责实践基地的具体建设和日常运行管理,负责制订符合专业特点的实践实训计划、实践教学大纲,落实实践教学任务。

第十一条 实践基地共建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基地依托单位应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行业协会等,具有与学校长期合作的积极性,有承担实践教学任务的意愿。

(二)基地应具有良好的实践教学条件,食宿、教学场地、安全保障、卫生等方面能满足相关专业学生实践教学需要。

(三)基地应配置一定数量的实践教学指导教师,指导教师由基地依托单位实践经验丰富的专业技术人员或管理人员担任。

第十二条 实践基地的设立程序如下:

(一)学院申请。学院须对拟建实践基地的运营情况、实践条件等进行考察评估,并与共建单位进行协商,达成建立校外实践基地的初步意向,向本科生院提交书面申请。

(二)审核签约。本科生院及相关职能部门根据申请对实践基地条件以及建立的必要性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由学校与实践基地依托单位签订正式协议,协议须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管理责任。协议一式3份,由本科生院、共建单位、相关学院各执1份,有效期一般为3~5年,到期后根据双方合作意向,可办理协议续签手续。

(三)基地挂牌。签订协议后,经学校审核,实践基地可悬挂“武汉理工大学实践教学基地”或“武汉理工大学人才联合培养基地”等牌匾,牌匾由学校统一设计、制作。

第十三条 学院须加强实践基地管理,建设实践基地管理信息库,具体内容包含:

(一)实践基地与共建单位简介,共建单位资质证明,共建协议,基地规章制度、师资状况(人数、学历、职称等)。

(二)年度实习学生、指导教师名单、实践教学计划,实践教学活动记录(文字、照片、视频材料等),学生实习报告及成果,基地对学生实习情况的反馈记录,年度实习总结报告等。

(三)共建单位录用我校毕业生情况。

第十四条 学校定期对实践基地建设和运行情况进行考核评估,对于考核优秀的基地予以表彰,优先支持其申报省级及国家级实践基地;对于考核不合格的基地,加强督导整改,整改不通过的进行动态调整。

第十五条 学校设立实践基地建设专项经费,用于校外实践基地的建设,相关经费优先支持优秀实践基地建设。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本科生院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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