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规章制度

普通本科学生学籍、成绩管理常见问题解答

 

一、什么是学籍?

学籍是指一个人属于某学校的一种法律上的身份或者资格。

一个学生一旦具有某所大学的学籍,通常情况下就应享有该校规定的各项权利,并履行该校规定的各项义务。只有这样,学生才能够获得在该校学习、生活以及学业期满符合条件获得该校颁发的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的资格。

 

二、怎样才能取得学籍?

1、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即高校学生取得学籍的前提是“参加高考经省级招办办理录取手续的学生才有可能取得录取学校的学籍”。

2、取得学籍的学生,在每个新学期开始,都必须按照学校规定的时间持有效证件到校办理注册手续。办理注册手续,是学生维持其学籍的一种手段。

超过学校规定注册期限未注册又无正当事由、未履行请假手续者,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三、什么是学籍异动?

学生进行学籍注册,取得正式学籍后,原则上应按注册的专业在注册学校完成学业。如确实因特殊原因需要变更学籍的,应履行学籍异动的手续。

学籍异动主要包括休学、复学、退学、转专业、转学(转入及转出)、保留入学资格、留(降)级等。

 

四、什么是有效修业期?

有效修业期是指学生具有学籍,在校学习、生活的最长时间。

无论何种原因(参军除外),本科学生在籍时间超过其学制两年,视为超过了有效修业期,也就是说,学生休学、保留学籍的时间均计算在有效修业期内。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五、必修课程包括哪些?

必修课程是指培养计划规定的学生必须修读的理论课程和实践性教学环节。

我校的必修课程主要包括;公共必修、学科必修、专业必修以及实践课(含分散实践、假期实践)等。

 

六、选课

对专业培养计划中要求选修的课程,学生应严格按照学校规定的选课时间和选课程序办理选课手续。

未办理选课手续的学生,不得参加未选课程的听课和考核。未按规定参加考核,该门课程考核成绩记为零分。自行参加考核者,不能取得相应的学分。

 

七、考核成绩评定中的百分制和五级制转换关系

我校的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试课的成绩评定采用百分制,考查课程及所有实践环节成绩评定原则上采用五级制,即: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五级制与百分制的换算关系为:

1、百分制换算为五级制:

90-100,优秀;80-89,良好;70-79,中等;60-69,及格;60分以下,不及格。

2、五级制换算为百分制:

优秀,95;良好,85;中等,75;及格,65;不及格,50。

 

八、学生对成绩有异议,怎么处理?

学生应在新学院开学注册时上网查询自己上学期考试成绩。

如对自己的考试成绩有异议,可在新学期开学后的第1-2周内填写《武汉理工大学学生复查考试成绩申请表》(《申请表》在学校教务处网站“文件下载”—“学籍办有关表格、文件下载”中下载),到学校教务处学籍管理办公室申请复查成绩。

 

九、平均学分绩的计算

平均学分绩是我校用来衡量学生学习质量的重要依据。平均学分绩的计算公式为:

(课程学分*课程成绩)的和    除以   课程学分的和

计算时,学生重修(重考)后合格的成绩以60分计。

如:要计算某个学生必修课程平均学分绩,按以下程序计算:

1、  所有“必修课程(包括实践课)的成绩”乘以“该门课程的学分”后求和;

2、  将所有必修课程(包括实践课)的学分累加;

3、  用第1步得出的“成绩*学分的和”除以第2步计算出的“学分的和”,得出的结果就是该生必修课平均学分绩。

 

十一、什么是学历证书,学历证书包括哪些?

具有学籍的学生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可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普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分毕业、结业和肄业三种:

1、凡在学校规定的有效修业期内完成培养计划规定的内容并达到毕业要求且德体合格的学生,准予毕业,以给毕业证书;

2、凡完成培养计划规定内容,但未达到毕业要求的学生,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3、凡学满一年以上,但未完成培养计划规定内容停止学业的学生,发给肄业证书。

 

十二、毕业要求

具有正式学籍的学生,在毕业时作全面鉴定,其内容包括德、智、体三方面。学生经鉴定德育、体育合格,在规定的学习期限内,修完培养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并完成规定的实践性环节,取得规定的学分者,准予毕业

其中“修完培养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并完成规定的实践性环节,取得规定的学分”,具体为:

1、培养计划中规定的所有课程性质为“公共必修”、“学科必修”、“专业必修”、“实践课(含分散实践、假期实践)”的必修课程必须全部合格;

2、“公共选修”、“学科选修”、“专业选修”等选修课程必须达到培养计划中规定的学分要求;

3、“课外学分”达到学校要求。

 

十三、获得学位的条件

1、凡我校普通本科毕业生,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法律、法规,遵守校纪校规,品行端正,身体健康,按照培养计划要求完成全部课程的学习并取得规定学分,按规定准予毕业且学习成绩优良者,可以申请学士学位:

2、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能授予学士学位:

⑴有明显反对四项基本原则者;

⑵毕业当年未获得毕业证书者;

⑶在校期间受到留校察看处分者(在受处分后的修业期间达到学校规定条件者除外);

⑷必修课程平均学分绩70分以下者 (不含70分)。

3、学生在校期间受到留校察看处分,在解除留校察看后,符合下列条件,毕业当年可向学校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毕业当年可向学校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a.在受处分后的修业期间获得校“优秀三好学生”或校“优秀学生干部”及以上荣誉者;

b.受处分后,在校期间,在大学生科技竞赛和发明创造竞赛中荣获国家奖和省部级三等奖(含三等奖)以上奖励者;

c.体育特长生、艺术特长生在校期间获得省部级以上大赛奖励者。

同时满足下列条件中的两个条件,毕业当年可向学校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a.在校期间,思想品德好,每学期综合测评均在班级前5名。

b.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良,必修课程平均学分绩在80分以上(艺术类学生75分以上)。

c.在校期间,英语达到学校规定的国家大学英语六级考试标准(艺术类学生达到学校规定的国家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标准;英语专业学生通过英语专业考试8级)。


5、关于学士学位授予要求的详细资料请参考以下网址:

http://jwc.whut.edu.cn/EwebEditor/uploadfile/20090511153215440.doc

 

 

教务处学籍管理办公室

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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