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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理工大学本科生出国交流学习资助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推进学校本科教育国际化,促进本科生多元 文化交流,提高本科生提高跨文化交流能力和国际竞争力,学校 设立本科生国际交流专项经费(以下简称专项经费),用于本科 生国外学习的生活补贴,鼓励和支持本科生赴国(境)外知名院 校或科研机构进行课程学习、毕业设计、实践、参加国际竞赛等。 为做好专项经费的使用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经费来源包括学校教学经费划拨和社会组织 及个人捐款。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出国类外语考试包括英语(雅思、托 福)以及法语、德语、日语、韩语等外国语言考试。

第二章 资助对象

第四条 专项经费资助拟赴国外交流学习的非外语类专业 全日制在校本科生参加出国类外语考试,以及外语专业全日制在 校本科生参加非本专业语言出国类外语考试。

第五条 专项经费资助品学兼优的在校普通全日制本科二 年级(含)以上学生参加国际交流与学习。受资助者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 党的领导,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身心健康,有为祖国建设服务 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二)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遵守国家法律和学校规章 制度,在校期间无违法违纪记录或信用不良记录;

(三)综合测评排名为主修专业前 50%,德育为优秀;

(四)学业成绩优秀,具有良好的专业基础和学术潜力,申 请时主修专业必修课程平均学分绩点在 3.0(含)以上,学业水 平为主修专业的前 50%,无不及格课程;

(五)外语水平符合申请的国外院校或科研机构要求。

第三章 资助类型及标准

第六条 学校对已参加出国外语考试的非外语类专业全日 制本科生外语考试报名费(本科生大学期间只能申请 1 次资助) 进行资助,资助标准为:

(一)成绩达到以下标准的,学校资助全额报名费用:雅思≥6.5 分,托福≥95 分,法语、德语等达到欧洲统一语言参考框 架(CECRL)的 B2 及以上,德语 TestDaF 12 分以上,日本语 JLPT 一级(N1),韩国语 TOPIK 4 级及以上。

(二)成绩达到以下标准的,学校资助 50%报名费用:雅思 6 分,托福 8094 分,法语、德语等达到欧洲统一语言参考框架(CECRL)的 B1 级,日本语 JLPT 二级(N2),韩国语 TOPIK 3 级。

第七条 学校对国际交流学习进行资助,资助标准为:

(一)双学位交流项目的资助标准如下: 学生到国(境)外高校(全球排名前 50)进行 1 年(含)以上的课程学习,取得双方学位后,学校资助 5 万/人;学生到 国(境)外高校(全球排名前 51-200)进行 1 年(含)以上的课 程学习,取得双方学位后,学校资助 3 /人;根据我校与国(境)外高校签署的本科生双学位交流与合作 项目协议,学生到国(境)外高校(全球 200 名以后)进行 1 (含)以上的课程学习,取得双方学位后,学校资助 1.5 万/人。

(二)长期学分交流项目的资助标准如下: 学生到国(境)外高校(全球排名前 200)进行 1 年(含)以

上的课程学习,返校并完成学年相抵后,学校资助 2 /人; 根据我校与国(境)外院校签署的交流与合作项目协议,学

生到国(境)外高校(全球排名 200 名以后)进行 1 年(含)以上的课程学习,返校并完成学年相抵后,学校资助 1 万/人。

(三)短期学分交流项目的资助标准如下: 学生到国(境)外高校(全球排名前 200)进行 1 年以下 3

个月以上的课程学习,返校并完成课程相抵后,学校资助 1 万/人; 根据我校与国(境)外高校签署的交流与合作项目协议,学生到国(境)外高校(全球排名 200 名以后)进行 1 年以下 3 个 月以上的课程学习,完成学习计划后按时返回我校,学校资助 0.5 万/人。

(四)短期学习或实践交流项目的资助标准如下: 学生到国(境)外高校(全球排名前 200)参加 3 个月(含)

以内 1 个月(含)以上的课程学习或短期实践,完成学习计划后按时返回我校,学校资助 0.5 万/人; 根据我校与国(境)外院校签署的交流与合作项目协议,学生到国(境)高校(全球排名 200 名以后)参加 3 个月(含)以内 1 个月(含)以上的课程学习或短期实践,完成学习计划后按时返回我校,学校资助 0.25 万/人。

(五)国际竞赛和国际会议的资助标准如下: 学生到国(境)外参加有届次的国际竞赛,获得名次或奖项

后按时返回我校,学校资助 0.5 /人; 学生到国(境)外参加有届次的国际会议,且被邀请宣读论文(本人为第一作者),学校资助 0.5 万/人。

第四章 遴选程序

第八条 学校成立由教务处、学生工作部(处)、国际交流 与合作处、财务处、国际教育学院等相关单位组成的武汉理工大 学本科生出国交流管理工作组(以下简称工作组),全面负责遴 选工作。

第九条 工作组每学期根据学校的实际情况公布拟资助的 本科生出国(境)交流项目、资助名额和资助金额,经学生自愿 报名、各学院组织初审、教务处审核、工作组审议、主管校领导 审批,公布资助学生名单和资助金额。获得资助的学生完成学习任务按时返校后,学校财务处按资助额度一次性发放资助金。

第十条 工作组可根据项目的报名、实施情况,相应调整资 助项目及资助计划。

第十一条 外语考试费资助程序为:

(一)符合资助条件的学生向所在学院教学办提交语言成绩 单原件及复印件、考试费用的正规发票(学校或个人抬头均可) 原件;

(二)学院教学办审核学生材料的真实性,杜绝重复申报情 况发生,汇总符合资助条件学生的相关信息,并存档学生语言成 绩单复印件及考试费用发票原件;

(三)教务处最终审定外语考试报名费资助学生名单及金 额,财务处一次性发放资助金。

第五章 其他

第十二条 同等情况下,学校优先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赴 国(境)外交流学习。

第十三条 已获得国家留学基金等资助的学生不在交流学 习资助范围内。

第十四条 学生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取消资助资格(已经发 生经费资助的,追回已资助经费):

(一)获得资助资格后,未按期出国(境);

(二)等待出国(境)期间或在国(境)外交流学习期间, 违反我国或交流国家(地区)的法律法规,违反我校或交流院校(科研机构)的相关规章制度;

(三)在国(境)外学习期间,擅自变更学习计划,包括交 流学习期限、交流学习国家(地区)及交流学习单位等。

第十五条 获资助赴国(境)外交流学习的学生,完成交流 项目后,应提交书面总结报告,内容包括国外的学术及生活总结、 取得的成果、学业收获等。

第十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只能获得 1 次交流学习资助、1 次 全额考试费资助。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武汉理工大学本科学 生公派出国交流学习资助管理办法(试行)》(校教字〔2016〕78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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