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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理工大学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国际学生的招收、培养、管理和服务,建立健全学校国际学生工作制度,进一步促进学校国际学生教育工作发展,根据《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42号)等相关法律和文件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与政策招收、培养国际学生,规范管理,保证质量,自觉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不断完善国际学生招收、培养、管理和服务制度,积极稳妥地推进中外学生趋同化管理。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国际学生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规定的不具有中国国籍且在我校注册接受学历教育或非学历教育的外国学生。学校为国际学生提供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接受学历教育的学生类别为: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接受非学历教育的学生类别为:预科生、进修生、研究学者。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四条 国际教育学院是学校国际学生教育工作管理部门,负责国际学生教育发展规划的制定及实施,全校国际学生的招生培养与管理制度制定、涉外管理综合协调及校友联系等工作;负责对学历教育国际学生的培养质量进行监控、评价、反馈和监督;协调与教育、出入境等涉及国际学生工作的管理部门的关系,接受其业务指导,做好学校国际学生的涉外管理工作。

第五条 国际交流与合作处负责与国家和地方各级外事主管部门、外国驻华或中国驻外使领馆统筹协调有关国际学生事务,归口管理国际学生非学历教育。

第六条 本科生院负责本科层次国际学生的教学运行和管理工作,包括培养计划制定、学籍管理、选课和考试安排、考试成绩管理、教学督导和学位授予等。

第七条 研究生院负责研究生层次国际学生的培养管理工作,包括培养方案组织制定、教学组织和管理、学籍管理、导师队伍建设、教学督导和学位授予管理等。

第八条 学生工作部(处)负责国际学生辅导员的归口管理和相关业务指导,统筹建设符合学校国际学生教育发展需要的国际学生辅导员队伍。

第九条 信息化办公室负责指导国际学生教育信息化建设。

第十条 各教学科研单位是学校国际学生教学和培养工作的具体实施单位,国际学生学习管理纳入所在专业学院本科生、研究生教学培养职责范畴。

第十一条 学校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和直属、附属单位根据校内职责分工,在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涉及国际学生的相关事务。

第三章 招生和录取

第十二条 接受学历教育的学生国际学生招生纳入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统一指导。

第十三条 国际教育学院负责学校各类国际学生招生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对外公布招生简章,组织对外招生宣传,对申请人进行入学资格与经济保证证明审查、办理录取手续等工作。经征得原招生学校同意,可以接收符合我校录取标准的由其他学校录取或者转学的国际学生。

第十四条 学校每年招收接受学历教育的学生国际学生的计划按学校年度规划由国际教育学院会同本科生院、研究生院和各教学科研单位根据各专业的招生要求、培养条件和接受能力制定实施;接受非学历教育的国际学生的招生工作由国际教育学院协商各教学科研单位实施。

第十五条 各教学科研单位应积极拓展渠道,主动参与国际学生的招生和面试工作,优先接受各类奖学金国际学生、校际交流学生及其他国家政府和上级部门派遣的国际学生;积极与行业相关企业等单位合作,招收自费国际学生。

第十六条 国际学生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按照国家和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教学和培养

第十七条 接受学历教育的国际学生的教学计划纳入学校整体教学计划进行建设和管理,专业培养参照学校对中国学生制定的教学和培养规定执行。接受非学历教育的国际学生的进修计划、课程选修、学分管理和认证等事宜由国际教育学院协调相关教学科研单位进行具体落实和管理。

第十八条 各教学科研单位应当结合国际学生的特点合理制定教学计划。在确保教学质量的前提下,可根据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适当调整课程设置。汉语和中国概况是国际学生学历教育的必修课;政治理论是学习哲学、政治学专业的国际学生的必修课。一般不组织国际学生参加军训、政治性活动。

第十九条 各教学科研单位负责组织国际学生教学实习和社会实践,原则上按教学计划与同专业的中国学生一起进行;在选择实习或实践地点时,应当遵守有关涉外管理规定。

国际学生回国实习、调研须经所在学院(部)同意,经国际教育学院审定后,报本科生院或研究生院备案。

第二十条 具备条件的培养单位,可以为国际学生开设使用英语进行教学的专业课程并按照培养计划实施教学管理。授课语言为英语的学历教育国际学生可以使用英语撰写学位论文、进行学位论文答辩,但学位论文摘要须用汉语撰写。

第二十一条 学校按照国家及本校有关规定为国际学生颁发学历证书或其他学业证书并办理毕业证书电子注册;为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学生颁发学位证书。

第二十二条 国际学生入学后,经学生申请、转出和转入学院同意,国际学生可以转专业。

第二十三条 国际学生发生学籍异动、奖励、处分等情况时,国际教育学院通报相关政府部门和国际学生来源国驻华使(领)馆。

第五章 管理和服务

第二十四条 国际教育学院负责全校国际学生日常管理工作的落实与协调。国际学生在校学习期间适用《武汉理工大学普通全日制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武汉理工大学研究生学籍学历管理办法》开展学籍管理工作。国际学生违反校纪校规,适用《武汉理工大学普通全日制本科生违纪处分办法》《武汉理工大学研究生违纪处分办法》予以处理。

第二十五条 国际教育学院负责对在校国际学生开展中国法律法规、校纪校规、国情校情、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风俗习惯等方面的教育。

第二十六条 国际教育学院和各教学科研单位应为国际学生组织开展了解中国社会、历史和文化以及有益于身心健康的文体活动,鼓励中外学生共同组团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类体育竞赛和文艺活动。

第二十七条 学校各级学生组织应加强与国际学生的联系,鼓励他们参与学术、文化、艺术、体育、创新类学生活动。

第二十八条 学校尊重国际学生的民族习俗和宗教信仰,但不提供举行宗教仪式的场所。校内严禁传教及进行宗教聚会等活动。经学校同意,国际学生可以在校内指定地点和范围举行庆祝其本国重要传统节日的活动,但不得有反对、攻击其他国家、民族的内容或者违反公共道德的言行。

第二十九条 学校应当为国际学生提供食宿等必要的生活服务设施,建立健全并公布服务设施使用管理制度。国际学生在学校宿舍外居住的,应当及时到居住地公安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第三十条 国际学生入学时应当按照中国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到中国卫生检疫部门办理《外国人体格检查记录》确认手续或者进行体检。经体检确认患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规定的严重精神障碍、传染性肺结核病或者有可能对公共卫生造成重大危害的其他传染病的,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十一条 学校实行国际学生全员保险制度。国际学生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要求投保。对未按照规定购买保险的,应限期投保,逾期不投保的,学校不予录取;对于已在学校学习的,应予退学或不予注册。

第三十二条 国际学生发生突发事件按《武汉理工大学外籍人员、港澳台人员突发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及实施细则处理。

第三十三条 国际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由国际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武汉理工大学外国留学生工作管理办法(试行)》(校外字〔2003〕1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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