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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理工大学本科教学督导工作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健全和完善学校内部教学质量保障体系,进一步发挥教学督导工作对教育教学的促进作用,不断提高本科教育教学质量,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科教学督导工作是充分运用数字化技术,通过人技结合,对学校本科教育教学的各个环节和本科教学重点工作进行的监督、检查、评价、反馈和指导,是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学校本科教学督导工作强化“学生中心、产出导向、持续改进”的理念,坚持以学生发展为本,以全面提升人才培养质量为目标,以学校本科教学制度与规范为依据,借助现代数字化手段,充分发挥对本科教学的督促与引导作用,推动人才培养范式从“以教为中心”向“以学为中心”转变,推动学校建立自觉、自省、自律、自查、自纠的大学质量文化。

第四条  本科生院是学校本科教学督导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学校本科教学督导员的聘任、管理与考核,学校本科教学督导工作的组织实施、信息收集汇总与整理分析、信息反馈与持续改进等工作。要适应数字时代的要求,结合学校本科人才培养实际,着力构建人技结合、数智化本科教学督导工作体系。

第二章  聘任和组织

第五条  学校按照以专职为主、兼职为辅,返聘与在职相结合,定期聘用与临时聘用相结合的原则聘任教学督导员,组成一支相对稳定、结构合理的教学督导队伍。专职教学督导员原则上从学校退休教师、在职或退休的管理人员中选聘。兼职教学督导可根据工作需要,适时从在职或退休教师中选聘。

第六条  本科教学督导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如下:

(一)认真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贯彻落实学校发展战略,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二)热爱教育事业,潜心立德树人,具有强烈的职业责任感和使命感;

(三)在教学科研工作中敬业爱生,恪尽职守,教学或教学管理能力强,具有一定的威望和影响力;

(四)为人师表,作风正派,能够客观公正地对教育教学相关事项进行评判与指导。

第七条  专职教学督导员应符合相关岗位要求并按照岗位职责开展工作。

(一)专职教学督导员的岗位要求如下:

1.具有高级职称的退休教师或副处级及以上的教学管理人员;

2.熟悉学校教学或教学管理工作,有丰富的教学或教学管理经验,治学严谨,工作责任心强;

3.能够坚持原则,办事公平、公正;

4.具有终身学习的能力。能与时俱进,及时关注和把握新时代高等教育发展规律和相关要求;

5.具有熟练运用计算机的能力;

6.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

(二)专职教学督导员的岗位职责如下:

1.走进学校各类教学场所或登录学校数字化教学平台,以巡课、看课方式对教学秩序进行日常监督、巡查,全面了解和掌握学校教学现状与问题;

2.深入课堂或登录学校数字化教学平台,以理论课为重点开展日常听课检查,掌握学校理论课程教学现状与问题;深入实验课堂,对实验课的全过程进行督查;每学期听课次数不少于40课次;

3.针对重点课堂和教师深入听课,总结优秀教学经验,发现教学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指导意见和建议;针对AI智能巡课中课堂教学效果不佳、排名靠后的课堂,教学督导员重点听课帮扶和改进;

4.根据工作需要在重要时间节点和重点教学环节组织开展专项督导检查。

第八条  学校选聘在专业建设、课程建设等领域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在职或退休教师或具有丰富的教学管理经验的人员,以指导专家的形式组成兼职教学督导队伍,为学校一流本科建设、专业建设与评价、课程建设与教学改革提供专业化的督查、咨询与指导。兼职教学督导员原则上应具备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在教学科研工作中敬业爱生,具有一定的学术造诣和专业影响力,年龄不超过70周岁。

第九条  专职教学督导员由个人提出申请,有关学院(部)推荐,本科生院审核通过,学校统一聘任。教学督导员原则上每届任期4年,可连聘连任。兼职教学督导员由本科生院根据本科教育教学发展需要,适时聘请,开展专项督查与评估工作。

第十条  本科教学督导员聘期内因故不能履职或有如下情形之一的,学校可终止聘任:

(一)连续两个月无法正常履行督导职责;

(二)受到行政或刑事处罚;

(三)其他学校认定应予终止聘任的情况。

第十一条  本科教学督导员应按要求参加学校定期组织的业务能力培训,不断提升业务能力和专业化水平。应根据学校教学管理相关规定,有计划、有组织地深入本科教学一线开展督导工作。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向教师、教学单位或本科生院反馈;应按要求据实填写各项工作记录表或完成相应评估检查报告并提交本科生院。

第十二条  本科教学督导员执行教学督导工作时,应遵循教育教学规律,秉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注重公平、效率、以人为本,不得干扰正常的教学秩序,同时接受师生监督。

第三章  工作职责和要求

第十三条  学校本科教学督导员实行日常教学巡视与检查和专项督查与评估相结合的方式开展工作,坚持学生中心、成果导向、持续改进的教学理念,督、查、评、导相结合,注重指导与引导,推动学校本科教育教学质量稳步提升。

(一)日常教学巡视与检查主要是对本科教学秩序以及理论与实践教学环节进行日常性的监督与检查。日常教学巡视与检查主要关注学校整体教学秩序、教学纪律、教师教学与学生学习状态,发现问题及时向学院和本科生院反馈。

(二)专项督查与评估主要是根据学校本科教育教学工作安排,对重点工作、重点领域、关键环节深入开展监督、检查与评价、指导。

专项督查与评估工作的内容、方式由本科生院根据学校重点工作安排与要求组织开展,主要包括重点建设与改革任务推进落实情况、一流专业和一流课程建设进展与成效、专业核心课程建设与教学质量、专业评估与认证,以及教育教学领域相关的建设与改革项目评审与咨询等。

第十四条  开学初、节假日前后、期中期末考试等重要时间节点主要检查教师与学生到课、教材到位、监考教师履行监考职责、考场考风考纪等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向学院和本科生院反馈。

第十五条  听课重点是思想政治理论课、各级各类一流课程、各类改革示范课堂以及青年教师课堂、近一学年学生满意度较低的教师课堂、学校AI智能巡课得分较低的课堂等。听课期间重点关注教材使用、教学大纲与课件(教案)准备、课堂教学组织、教学状态、学生学习效果等情况,按要求完成课程评价,发现课堂教学中优秀做法和经验以及存在的问题,提出科学合理的意见与建议,及时与教师进行沟通交流并向本科生院反馈;发现违反教学纪律等涉嫌教学事故的现象,及时提醒任课教师并向本科生院反馈。

第十六条  本科教育实践教学环节重点督查教学安排与组织、教学过程控制与管理、相关实践报告的完成情况和完成质量等。

第十七条  本科生毕业设计(论文)环节教学督查一般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主要督查毕业设计(论文)选题、任务书、开题报告的质量,毕业设计(论文)进度及过程控制情况;第二阶段主要督查学院毕业设计(论文)答辩的组织安排及毕业设计(论文)质量。

第十八条  学校根据工作需要积极引入信息化技术,建设数字化工作平台,通过数字化平台开展线上听课、看课和远程督导。线上与线下督导相结合扩大教学督导工作覆盖面,提高教学督导工作效率和水平。强化信息反馈,实施课堂质量红绿灯计划。建立系统采集数据、AI发现问题、督导人工干预的“人技结合”课堂巡课制度。

第四章  信息反馈与持续改进

第十九条  本科生院应根据工作需要组织教学督导员召开教师、学生座谈会,开展师生问卷调查,收集师生对教学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定期召开本科教学督导工作会议,研判本科教学督导信息,修订督导评价标准,不断提高本科教学督导针对性与实效性。

第二十条  本科生院应及时将教学督导员听课、巡查、座谈等记录,调研材料和工作总结等原始资料进行归纳、整理与分析,以质量简报和意见反馈表等多种方式,将督导意见及时向教学单位和相关管理部门反馈。

第二十一条  教学督导信息反馈分为现场反馈、定期反馈、突出问题的专门反馈。一般性的督导意见,由督导员现场反馈给教师或教学单位;本科生院建立教学督导工作信息定期向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和教学单位通报制度;突出、紧急问题,由本科生院收集整理后向有关教学单位或教学管理部门专门反馈。专项督导工作结束后,共性问题以教学督导与质量管理工作简报的形式反馈给有关教学单位和教学管理部门。

第二十二条  督导反馈信息的整改与落实是促进教育教学质量持续改进的关键。各教学单位应对教学督导书面反馈信息深入核查并提出整改措施,核查的结果和整改措施书面反馈给本科生院。

第二十三条  本科生院协同相关职能部门对已反馈的督导信息及对应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和验证,督促并持续跟踪督导反馈信息的整改与落实,促进教育教学质量的持续改进,强化“评价-反馈-改进”的闭环管理。

第五章  工作待遇

第二十四条  专职教学督导员中退休人员,按月发放固定工资,具体标准由本科生院按照学校劳动用工相关政策和制度报人事处审定,由本科生院按月考核,人事处统一发放。在完成工作任务基础上,参与相关专项督查、评估检查工作,按照具体工作内容另外单独核发劳务酬金,酬金标准按照学校专家咨询及评审费发放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在职人员组成的专职教学督导员的工资待遇由人事处按照在职职工发放,年终纳入本科生院职工统一考核。

第二十六条  兼职督导员不按月发放固定工资,根据实际承担督查、评估、认证及相关评审工作内容与任务量核发相应劳务酬金,酬金标准按照学校专家咨询及评审费发放管理办法执行,由本科生院核定发放。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本科生院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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